“隐性加班”
(资料图)
近日,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,终审认定劳动者长期在工作时间、工作场所以外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,属于“隐性加班”,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。 (据《光明日报》)
该劳动争议案获得了一个相对圆满的结果,不仅慰藉了当事者,也给了“打工人”们一个“说法”。但是,这样的“拉锯战”依然令人心有余悸,尤其是在“隐形加班”状态下,劳动者取证实在太难了。能否以个案为契机,让“隐形加班”的权益不再被“隐形”,任重而道远。(王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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